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建立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使其代行“出资人”职责,有可能更好地实现出资人不缺位、不越位和不错位,促进我国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那么,未来建立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能会有哪些举措呢?一方面应充分学习和借鉴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在充分考虑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和经济性的双重属性的同时,又要充分考虑文化资产的事业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混合的特性。
建立全国统一的、“三级管理体制”机构
首先,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统一性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以来,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可以预见的是,应该是在扩充现有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机构及职能的基础上,建立起中央和地方相关机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次,由于该机构由党委和政府共同监管,那么如何共同监管呢?最有可能的是该机构列在政府系列,但依然由宣传部门起主导作用。
再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起“三级管理体制”。目前,很多省级和地市级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而下一步全国范围内将快速地建立起相应的机构,来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此外,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当前,对于部委所属的转企改制后的文化企业,中央级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机构委托相应的部委进行人事、重大事项、资产和导向的管理,而省级和地市级的监管方式更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这种方式无疑是过渡时期的特殊安排,下一步必将由监管机构进行全面监管。
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何在
借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经验,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可能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第一,根据相关部门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文化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第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国有文化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通过法定程序对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第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五,起草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考虑到文化资产的特殊性,其范围和内容应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应对国有文化资产实现统一化管理,既要管理相应的事业性资产又要管理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在具体管理中,可以由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把包括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资产授权给成立的经营性公司负责运营。至于事业性资产,由负责事业性资产的事业单位和经营性公司签订相应的委托协议,以确保事业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其次,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应是“大文化”意义上的国有文化资产,既要包括广播电视业、新闻出版业、演艺业、动漫业,又要包括互联网以及其他新兴的业态。
对国有文化企业如何科学管理
首先,实现国有文化资本的社会化。一方面,进一步放宽民营经济进入文化领域的范围和深度,除了意识形态属性特别强的领域,都应该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另一方面,通过上市等融资方式实现国有文化企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解决国有文化企业的一股独占或一股独大的问题。
其次,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既要建立起科学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相关机构,实现不同机构之间的有效制衡,进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又要通过引进高素质的独立董事,更好地实现董事会的独立性、专业化和规范化,以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最后,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当前,国有文化企业尚未建立起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存在严重的大锅饭倾向,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导致企业家的创新和冒险精神缺失,难以调动骨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管理层持股”等行之有效的经验以及市场化文化企业“骨干员工持股”的体制化优势,通过逐步引入“管理层持股”等制度,以建立起“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并重,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有机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此外,建立和完善企业家市场和实现文化企业家来源的多元化也是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